子女不得以“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
子女不得以“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主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子女能否以“保护”为名干涉老年人处分财产?再婚父母如何保证“老有所养”?法院如何保障退休老年人的劳动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配套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妥善审理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赡养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加大对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力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和精神需求,促进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
关注1:“保护”母亲财产逼其搬走?禁止!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的柳某某为霸占母亲冯某某名下住房用于收租,多次以母亲有精神病、参加传销、花巨资买保健品、要“保护”母亲财产为由,逼迫母亲搬出。
2020年,柳某某到母亲家中大声呵斥、威胁,逼迫母亲搬走,持铁锤砸坏物品,抢走手机,砍断电话线以防止母亲报警。此后,又陆续将母亲房内家具电器搬走并更换门锁。经派出所调解无果。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生效起一年内,双方不得干涉各自生活。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该案传达了坚决向家庭暴力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同时,该案明确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独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或者以“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关注2:因父母再婚拒绝赡养?不行!
近年来,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些子女在父母希望再婚时横加阻拦。甚至有的子女还以父母再婚、不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为由,拒绝履行自身的赡养义务,导致一些老年人无人赡养的问题出现。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78岁的庞某某独居生活,先后有两次婚姻,共生育6名子女,但子女以母亲再婚、未长期共同生活、亲情关系淡化为由,不愿履行赡养义务。庞某某基本生活来源于拾荒及领取低保金,现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请求判令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明确,成年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关注3:退休后遇交通事故可否索赔误工费?可以!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一起老年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损案中,法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结合老年人的医疗情况、劳动能力、收入状态等案件相关事实,依法支持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费赔偿请求。
案情显示,2017年,高某某驾驶车辆与魏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魏某某及乘车人李某某受伤。高某某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受伤住院,并多次接受治疗。
李某某起诉要求高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二审法院认定该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某误工费的赔偿问题。李某某于事故发生前在水泥厂工作,虽然已逾60周岁,但仍具有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能力,且其能证明事故发生前的收入状态,故李某某因本次事故导致的误工减少的收入应依法获得赔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