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需要护理 护理费用由谁承担?
编辑同志:
我是公司普通员工。2个月前的一天,我在工作中遭遇事故伤害,造成双腿多处骨折。在医院治疗期间,经公司申报我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由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家人护理,于是,我就要求公司支付护理费。可是,公司说其已经为我缴了工伤保险费,其不该再承担这笔费用。公司还说,让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
请问:我的护理费应该由谁承担?
读者:闫奇
闫奇读者: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且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护理费在内。而护理费又分为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评定伤残等级后生活护理费两种,其支付义务人是不相同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据此,在停工留薪期这段时间即在评定伤残等级之前,你存在生活自理障碍,需要护理的,应当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证明,由公司负责护理。公司可以是派人护理或者请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由你本人请人护理。护理费按当地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费标准执行。
你在工伤治疗终结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你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的等级,并确认是否需要生活护理。如果被确认需要生活护理,那么,生活护理费则按护理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另外,用人单位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应继续承担工伤职工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据劳动午报消息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