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工伤认定之黄金48小时
新闻事件:近日,一则工伤认定纠纷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2021年,哈尔滨某公司收发室夜班门卫突发头痛,经120抢救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和心跳超48个小时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该职工家属和其所在单位,就职工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发生纠纷。上述案例在全国并非首例,但判决情况却不尽相同。律师表示,脑死亡时表明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工伤认定时应当以“脑死亡”为死亡判断标准。
(资料图)
“超48小时不算工伤”背后的真问题
东方网:现实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因此,是否超“48小时”成为职工家属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认定”纠纷的争议焦点,也随之成为该条例实施以来备受舆论质疑的吐槽点。
事实上,限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超过48小时就不视为工伤,其合理性很难服众。既然已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事实,又何必过度在意抢救“48小时”?抢救时间无非是因为疾病本身、救治能力以及个人情况有所差异而致。更何况,由此推论出“人未死不认定工伤”的判断,也显得不近人情、挑战伦理和不合时宜。
鉴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当为工伤认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诚如有律师对此的解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时,不宜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解释。本案中,夜班门卫马殿臣在突发头痛后,从入院抢救到临床死亡虽历经61小时。但实际上在送医几个小时后即被医生诊断为“脑死亡”。
据此,该律师建议以“脑死亡”作为工伤认定的死亡判断标准。毕竟脑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临床死亡时间。如此规定既接近于人们对工伤的实际认知,能最大程度规避伦理风险,也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从而体现工伤纠纷司法裁定的公正性,更好保障职工权益。
工伤认定不该在抢救时间上“纠缠”
四川在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48小时”是一道冰冷的杠杠,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将无法认定为工伤,将会失去一笔不菲的工伤赔偿和相关待遇,一些家属不得不作出“冷血”的抉择,在48小时内忍痛放弃抢救,留下遗憾。
采用“心肺死亡”还是“脑死亡”作为宣告死亡标准,目前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如果将“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即使家属出于人道主义继续抢救,也不会出现“放弃治疗太不人道,但能够认定为工伤;继续抢救,一旦抢救无效就无法认定工伤”的悖论。但又出现新的问题,就是如果超过48小时“脑死亡”,该如何认定工伤?工伤认定不该在抢救时间上“纠缠”,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造成伤害或突发疾病,不论抢救时间多长,最终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就应视同工伤。这样更具人性化,也能规避伦理风险,不再让家属难以抉择。
国家及地方有必要对工伤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删除类似“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等不合理或非人性化的规定,制定相对科学、合理的工伤认定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尽可能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现有的认定标准下,司法机关也应发挥其救济的功能,从实际情况和保护职工的利益出发,对职工的工伤认定要做到“应认尽认”,为职工权益撑起一把法律的“保护伞”。
(据南方工报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