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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息:劳动者规避竞业限制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 中工网 时间: 2022-07-19 15:42:48


【资料图】

【案情介绍】

张某于2016年3月1日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在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关系结束后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要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不得利用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为张某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包括离职、退休等),甲公司可要求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竞业限制期间,张某不得到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同时甲公司将给张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2019年7月26日张某提出离职申请,经批准后2019年8月13日正式离职。在离职前,双方于2019年8月1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24个月内,甲公司按照张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金3972.6元,如张某违约,违约金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的3倍。协议签订后,张某领取了2019年10月至2021年3月的经济补偿金71506.8元。

后甲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张某于2020年9月17日至12月17日间在上下班时间多次出入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乙公司。

张某否认向乙公司提供劳动,并提供了张某和丙公司(不具有竞争关系)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丙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缴费证明。但法院根据张某提供的丙公司的地址,依职权到现场进行调查,未能找到丙公司的办公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庭审中,法院要求张某再次提供丙公司新的地址,或者提供该公司负责人或工作同事出庭作证,但张某以已经于2021年4月从丙公司离职,该公司可能已经搬迁为由,无法提供该公司新的地址;同时以该公司负责人不配合为由,无法提供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能够初步证明张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故判令张某承担了违约责任。

【法官评析】

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不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代缴社会保险,故意规避竞业限制的约定。而实际向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劳动,应认定其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并承担违约责任。

(据江苏工人报消息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崔金城)

标签: 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