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在线丨学员驾车撞伤他人 驾校无责也应赔偿
编辑同志:
(资料图)
在教练随车指导下驾车上路时,因操作不当,我将骑电动车的肖某撞成重伤,并导致九级伤残。事后,肖某曾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以保险合同中已经约定:“无证驾驶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为由,让肖某找驾校索赔。驾校则以交警部门已认定我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由,让肖某向我索要。
请问:我究竟应否担责?
读者:郭茹香
郭茹香读者:
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当理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的唯一理由,是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无论是肖某还是你,都不愿意看到损害后果,即只有过失但无故意,故保险公司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驾校难辞其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也指出:“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因为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属于履行职务,你是在教练员的指导下学习驾驶,所以,你虽然尚属无证并直接导致了事故损害,仍应由驾校就超出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据劳动午报消息 颜东岳 法官)